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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- 受惠機構捐款及支出
第 十一 條:
每個受惠機構每年活動捐款為港幣五萬或以下,
須於統籌會例 行會議投票通過,如捐款為港幣五萬以上,
必須於理事委員會會議/特別理事會會議。
第 十二 條:各活動除基本費用支出之外,
所籌得善款之餘數需撥入本會備 用帳項或捐贈予該活動的指定慈善機構;
而活動基本費用支出,亦需於統籌 委員會例行會議通過方可使用。
其他支出 ( 活動以外的支出 ),須於理事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通過。
所有支出支票必須由應屆主席、司庫及其中一位理事會委員三人同時簽署方能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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